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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明德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2017年10月22日 00:00作者:来源: 浏览次数:

重庆交通大学“明德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为弘扬我校“铺路石”精神,引领“明德行远、交通天下”校园文化发展,推进教学研究型大学建设,表彰思想品德高尚、学业成绩优异的拔尖创新人才,以及在思想道德、学术创新、文体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卓越贡献或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的优秀学生。学校设立重庆交通大学明德奖学金(以下简称“明德奖学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明德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对象为我校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评选人数全校不超过十名。

第二条 明德奖学金申报者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

除具备以上条件外,申报者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习刻苦,勇于创新,成绩特别优异。学生所修课程平均成绩90分(或平均学分绩点4.0)以上,单科最低成绩85分(或成绩绩点3.5)以上,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列专业前3%,并在前一学年获得学校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科研成果显著。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CSSCI全文收录,或以第一、二作者身份出版学术专著。

(三)积极参加学术科技竞赛,取得突出成绩。在国内外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或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四)积极参加文化体育活动,取得了优异成绩。代表省部级参赛队参加国家或国际文化、体育竞赛活动取得个人前六名或者团体前三名。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自主创业、志愿服务、义务献血、抗洪救灾、社区援助、希望工程等公益活动,并有突出表现,被评选为全国先进个人或者模范标兵。

(六)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在见义勇为、自强不息、尊老孝亲、拾金不昧等方面表现突出,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被评选为全国先进个人或先进事迹被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等国家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

(七)其他取得特殊成绩或提升学校社会形象、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突出成效等行为。

第三条 明德奖学金奖励为参加市外或国外(境外)交流访学活动,如学校未组织交流访学活动,获奖学生每人奖励人民币10000元。

第四条 明德奖学金的评选时间为每年10月。

第五条 明德奖学金的评审机构为重庆交通大学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推荐评定程序

(一)学院(部)推选环节。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选条件,根据学校下达的参评候选人数进行等额推荐。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特别优秀的学生可以直接推荐。全校总推荐参评候选人数不超过40人。

(二)学院(部)公示环节。学院(部)公布初选名单并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可向学院(部)反映,学院(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结果应当向提出异议者反馈。

(三)宣传展示环节。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部)推荐报送的候选人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展示。

(四)综合考核环节。明德奖学金评审专家组对40名候选人进行综合考核,审核后确定20名正式候选人。

(五)候选人答辩环节。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师生代表对20名正式候选人进行答辩考核,确定10名明德奖学金拟获得者名单。

(六)发文表彰环节。经校务会审核通过后,学校发文表彰明德奖学金获奖学生。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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