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主要用于综合测评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测评方法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分由学生学年成绩平均分和素质操行分组成。
综合素质测评分=学年成绩平均分×80%+素质操行分×20%。
学年成绩平均分=学年平均学分绩点×10+50
素质操行分=操行分+科技创新分+文体分,满分为100分。累计分超过100分,以100分计;累计分为负数,以0分计。
第五条 操行分
(一)操行基本分
每位学生操行基本分为40分。
(二)操行加分
1.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学年累计不超过4分。
(1)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并被他人或学院认可的,加1分;
(2)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并被校级通报表扬、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加2分;
(3)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省部级以上单位被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加3分;
(4)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被企事业单位、个人书面感谢表扬的,加4分。
2.参加志愿者服务、献爱心活动、精神文明服务、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等并得到充分认可,该项加分学年累计不超过4分。
(1)参加志愿者服务、献爱心活动、精神文明服务、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等并得到学院充分认可,加2分。
(2)参加志愿者服务、献爱心活动、精神文明服务、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等并得到学校充分认可,加3分。
(3)参加志愿者服务、献爱心活动、精神文明服务、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等并得到省部级充分认可,加3.5分。
(4)参加志愿者服务、献爱心活动、精神文明服务、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等并得到国家级充分认可,加4分。
3.获得先进个人表彰奖励的,按以下几种情况加分:
(1)获得先进个人国家级表彰,加10(15)分(先进集体(标兵)称号参照个人加分标准减半)。
(2)获得先进个人省部级表彰,加6(9)分(先进集体(标兵)称号参照个人加分标准减半)。
(3)获得先进个人校级表彰,加3(6)分(先进集体(标兵)称号参照个人加分标准减半)
(4)获得先进个人学院级表彰,加2(4)分(先进集体(标兵)称号参照个人加分标准减半)
4.担任社会工作加分:
(1)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院团总支副书记、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辅导员助理,加3分。
(2)校(院)学生会部长、副部长、班长、团支书、组织委员;院学术协会(社团)负责人,加2分。
(3)校(院)学生会干事、社团干事、班团委员,加1分。
身兼多职的学生干部不累加分;学生干部任期至少一学年,任职不足一学年者、不积极参加活动的不加分。
5.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加分:
(1)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并提交社会实践报告,加2分。
(2)社会实践获校级表彰,加3分。
(3)社会实践获省部级表彰,加6分。
(4)社会实践获国家级表彰,加10分。
所有加分需提交相应支撑材料,否则不予加分。
6.操行减分:
(1)学生在课堂出勤、参加规定活动、宿舍表现等日常管理中有记载的不良表现及其它违纪情况,减1分。
(2)受通报批评,减2分。
(3)受警告处分,减4分。
(4)受严重警告处分,减6分。
(5)受记过处分,减10分。
(6)受留校察看处分,减15分。
所有减分以学年为限,以辅导员记载或学院、学校文件为依据。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分
(一)大一、大二学年学生通过英语四级水平考试,加2分;通过英语六级水平考试的学生,加4分。
(二)大一、大二学年学生通过国家、重庆市计算机二级考试,加2分。
(三)参加“挑战杯”等科技竞赛或数模竞赛等学科竞赛,其成员按以下几种情况加分:
1.获得校级奖励(排名前五),从第一名依次类推分别加5、4、3、2、1分;
2.获得省部级奖励(排名前五),从第一名依次类推分别加10、9、8、7、6分;
3.获得国家级奖励(排名前五),从第一名依次类推分别加15、14、13、12、11分;
参加科技竞赛、学科竞赛之外的行业竞赛,按获奖等级减半加分;竞赛中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是5分、3.5分、2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8、6分;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5、13、11分。
(四)积极参加学术报告、讲座并提交书面心得体会,加0.5分/次;每学年累计得分不超过3分。
(五)公开发表论文,分以下几种情况加分:
1.发表学术科研论文被SCI、EI、ISTP、CSSCI系统检索;20分/篇;
2.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科研论文;10分/篇;
3.在其他公开刊物上发表诗歌、散文等文章;2分/篇,累计得分不超过10分;
备注:1.所有加分需提交相应支撑材料,否则不予加分;2.学术科研论文是由集体完成的,其成员分属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及以后的,按个人对应分值的80%、60%、40%加分。
(六)学术科研论文是由集体完成的,其成员分属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及以后的,按个人对应分值的80%、60%、40%加分。
(七)参加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立项的科研项目、创新创业训练及实践项目或技术开发项目,学生姓名在其项目中排名前三的,分别加10分、6分、3分;分属第四及以后的,按对应等级分值减半加分;同一项目在校期间只加分1次。
(八)学生以第一、第二作者身份正式出版的专著或编著,加分如下:
1.国家级出版社,加20分;
2.省部级出版社,加12分;
3.其它出版社,加6分;
4.其他参加编写人员,减半加分;
(九)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类的,分以下情况加分:
1.国家发明专利,学生姓名排名前5的,分别加15、13、12、11、10分;
2.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学生姓名排名前5的,6、5、4、3、2分;
(十)学生积极参加自主创业活动并得到认可的,加1~4分。
1.学生积极参加自主创业活动并得到国家认可的,加4分;
2.学生积极参加自主创业活动并得到省部级认可的,加3分;
3.学生积极参加自主创业活动并得到校级级认可的,加2分;
4.学生积极参加自主创业活动并得到学院(社区)级级认可的加1分;
(十一)在科技创新加分中,对学科竞赛活动的类型界定依照交大〔2011〕320号文件中阐述的为准;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的竞赛(大赛)获奖的,按高级别奖励加分一次,不重复累计加分。
第七条 文体分
(一)参加学校身体素质达标测试合格者,加5分。
(二)参加学院(社区)及以上体育、文艺活动,加0.5分/次,每学年累计得分不超过5分。
(三)参加体育、文艺比赛,个人获奖分以下几种情况加分:
1.获校级一、二、三、四等奖奖励,分别获5、4、3、2分;
2.获省部级一、二、三、四、五等奖,分别获10、9、8、7、6分;
3.获国家级一、二、三、四、五等奖,分别获15、14、13、12、11分;
4.体育文艺比赛集体获奖加分参照个人获奖, 加分标准减半;
所有加分需提交相应支撑材料,否则不予加分。2.同一赛事,个人参加多个项目(节目)比赛获奖可累计加分,但加分不得超过该级别最高加分的2倍。
(四)破记录者,分以下几种情况在原有基础上另行加分:
1.破校级记录,另加5分;
2.破省部级记录,另加10分;
3.破国家级记录,另加15分。
(五)其他类活动获奖加分,参照本条第⑵款执行。
第八条 如综合素质测评分数相同,以学年成绩平均分高者排名列前。所有加分必须以证书、聘书等有效证明材料为依据,认定后执行。
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适用范围
第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与实施
(一)综合素质测评在每年9月初由学生进行自我测评,同时主动提交相关加减分支撑材料给学院辅导员,由学院及社区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测评小组具体实施。
(二)各学院辅导员应以专业年级为单位,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分从高到低排序,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本学院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布。
(三)凡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当学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综合素质测评应在每年9月份完成。
第十条 综合素质测评排序的适用范围
(一)作为学生每学年鉴定、毕业鉴定等的依据;
(二)评定各类奖助学金;
(三)评定各类荣誉称号;
(四)毕业生就业推荐。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参照《重庆交通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制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