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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

2017年09月22日 09:13作者:学生工作办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主要用于综合测评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测评方法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分由学生学年成绩平均分和素质操行分组成。

综合素质测评分=学年成绩平均分×80%+素质操行分×20%

学年成绩平均分=学年平均学分绩点×10+50  

素质操行分=操行分+科技创新分+文体分,满分为100分。累计分超过100分,以100分计;累计分为负数,以0分计。

第五条  操行分

(一)操行基本分

每位学生操行基本分为40分。

(二)操行加分

1.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学年累计不超过4分。

1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并被他人或学院认可的,加1分;

2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并被校级通报表扬、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加2分;

3)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省部级以上单位被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加3分;

4)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被企事业单位、个人书面感谢表扬的,加4分。

2.参加志愿者服务、献爱心活动、精神文明服务、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等并得到充分认可,该项加分学年累计不超过4分。

(1)参加志愿者服务、献爱心活动、精神文明服务、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等并得到学院充分认可,加2分。

(2)参加志愿者服务、献爱心活动、精神文明服务、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等并得到学校充分认可,加3分。

(3)参加志愿者服务、献爱心活动、精神文明服务、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等并得到省部级充分认可,加3.5分。

(4)参加志愿者服务、献爱心活动、精神文明服务、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等并得到国家级充分认可,加4分。

3.获得先进个人表彰奖励的,按以下几种情况加分:

1)获得先进个人国家级表彰,加1015)分(先进集体(标兵)称号参照个人加分标准减半)。

2)获得先进个人省部级表彰,加69)分(先进集体(标兵)称号参照个人加分标准减半)。

3)获得先进个人校级表彰,加36)分(先进集体(标兵)称号参照个人加分标准减半)

4)获得先进个人学院级表彰,加24)分(先进集体(标兵)称号参照个人加分标准减半)

4.担任社会工作加分:

1)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院团总支副书记、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辅导员助理,加3分。

2)校(院)学生会部长、副部长、班长、团支书、组织委员;院学术协会(社团)负责人,加2分。

3)校(院)学生会干事、社团干事、班团委员,加1分。

身兼多职的学生干部不累加分;学生干部任期至少一学年,任职不足一学年者、不积极参加活动的不加分。

5.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加分:

1)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并提交社会实践报告,加2分。

2)社会实践获校级表彰,加3分。

3)社会实践获省部级表彰,加6分。

4)社会实践获国家级表彰,加10分。

所有加分需提交相应支撑材料,否则不予加分。

6.操行减分:

1)学生在课堂出勤、参加规定活动、宿舍表现等日常管理中有记载的不良表现及其它违纪情况,减1分。

2)受通报批评,减2分。

3)受警告处分,减4分。

4)受严重警告处分,减6分。

5)受记过处分,减10分。

6)受留校察看处分,减15分。

所有减分以学年为限,以辅导员记载或学院、学校文件为依据。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分

(一)大一、大二学年学生通过英语四级水平考试,加2分;通过英语六级水平考试的学生,加4分。

(二)大一、大二学年学生通过国家、重庆市计算机二级考试,加2分。

(三)参加挑战杯等科技竞赛或数模竞赛等学科竞赛,其成员按以下几种情况加分:

1.获得校级奖励(排名前五),从第一名依次类推分别加54321分;

2.获得省部级奖励(排名前五),从第一名依次类推分别加109876分;

3.获得国家级奖励(排名前五),从第一名依次类推分别加1514131211分;

参加科技竞赛、学科竞赛之外的行业竞赛,按获奖等级减半加分;竞赛中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是5分、3.5分、2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86分;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51311分。

(四)积极参加学术报告、讲座并提交书面心得体会,加0.5/次;每学年累计得分不超过3分。

(五)公开发表论文,分以下几种情况加分:

1.发表学术科研论文被SCIEIISTPCSSCI系统检索;20/篇;

2.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科研论文;10/篇;

3.在其他公开刊物上发表诗歌、散文等文章;2/篇,累计得分不超过10分;

备注:1.所有加分需提交相应支撑材料,否则不予加分;2.学术科研论文是由集体完成的,其成员分属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及以后的,按个人对应分值的80%60%40%加分。

(六)学术科研论文是由集体完成的,其成员分属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及以后的,按个人对应分值的80%60%40%加分。

(七)参加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立项的科研项目、创新创业训练及实践项目或技术开发项目,学生姓名在其项目中排名前三的,分别加10分、6分、3分;分属第四及以后的,按对应等级分值减半加分;同一项目在校期间只加分1次。

(八)学生以第一、第二作者身份正式出版的专著或编著,加分如下:

1.国家级出版社,加20分;

2.省部级出版社,加12分;

3.其它出版社,加6分;

4.其他参加编写人员,减半加分;

(九)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类的,分以下情况加分:

1.国家发明专利,学生姓名排名前5的,分别加1513121110分;

2.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学生姓名排名前5的,65432分;

(十)学生积极参加自主创业活动并得到认可的,加14分。

1.学生积极参加自主创业活动并得到国家认可的,加4分;

2.学生积极参加自主创业活动并得到省部级认可的,加3分;

3.学生积极参加自主创业活动并得到校级级认可的,加2分;

4.学生积极参加自主创业活动并得到学院(社区)级级认可的加1分;

(十一)在科技创新加分中,对学科竞赛活动的类型界定依照交大〔2011320号文件中阐述的为准;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的竞赛(大赛)获奖的,按高级别奖励加分一次,不重复累计加分。

第七条  文体分

(一)参加学校身体素质达标测试合格者,加5分。

(二)参加学院(社区)及以上体育、文艺活动,加0.5/次,每学年累计得分不超过5分。

(三)参加体育、文艺比赛,个人获奖分以下几种情况加分:

1.获校级一、二、三、四等奖奖励,分别获5432分;

2.获省部级一、二、三、四、五等奖,分别获109876分;

3.获国家级一、二、三、四、五等奖,分别获1514131211分;

4.体育文艺比赛集体获奖加分参照个人获奖, 加分标准减半;  

所有加分需提交相应支撑材料,否则不予加分。2.同一赛事,个人参加多个项目(节目)比赛获奖可累计加分,但加分不得超过该级别最高加分的2倍。

(四)破记录者,分以下几种情况在原有基础上另行加分:

1.破校级记录,另加5分;

2.破省部级记录,另加10分;

3.破国家级记录,另加15分。

(五)其他类活动获奖加分,参照本条第款执行。

第八条  如综合素质测评分数相同,以学年成绩平均分高者排名列前。所有加分必须以证书、聘书等有效证明材料为依据,认定后执行。

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适用范围

第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与实施

(一)综合素质测评在每年9月初由学生进行自我测评,同时主动提交相关加减分支撑材料给学院辅导员,由学院及社区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测评小组具体实施。

(二)各学院辅导员应以专业年级为单位,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分从高到低排序,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本学院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布。

(三)凡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当学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综合素质测评应在每年9月份完成。

第十条  综合素质测评排序的适用范围

(一)作为学生每学年鉴定、毕业鉴定等的依据;

(二)评定各类奖助学金;

(三)评定各类荣誉称号;

(四)毕业生就业推荐。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参照《重庆交通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制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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