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和教学管理行为,减少或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有效促进教育教学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营造优良的教学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可分为重大教学事故(一级)、较大教学事故(二级)、一般教学事故(三级)等三个类别(具体分级认定情况见附件1)。
第四条根据在教学管理、教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和事故的性质,教学事故分为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管理、成绩管理、教学管理等五种类别。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负责一级与二级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负责教学事故责任人申诉的复查、复议和裁决。
第六条发生一级、二级教学事故后,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责成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报送教学主管部门。教学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交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委员会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认定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发生三级教学事故后,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责成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教学主管部门经调查核实后,提出认定与处理结论。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分两级进行。一级和二级教学事故由学校发文进行处理;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学主管部门责成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发文处理。
第九条对于三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对事故责任人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处理结果报教学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对于二级教学事故,由学校对事故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基础绩效工资固定部分,从事故认定处理发文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评职称、晋级,记入本人教学档案。
第十一条对于一级教学事故,由学校对事故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扣发三个月基础绩效工资固定部分,从事故认定处理发文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评优、评先、评职称、晋级,记入本人教学档案,严重者调离岗位。
第十二条连续两学期,事故责任人若出现两次三级教学事故,则按一次二级教学事故处理;事故责任人若出现两次二级教学事故,则按一次一级教学事故处理。事故责任人若出现两次一级教学事故,调离岗位。
第十三条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学院(部)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认定与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对申诉进行复查、复议,并在接到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就申诉做出复议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和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
第十四条教学事故纳入责任人所在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对一级教学事故,扣取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学质量分每人次800分;对二级教学事故,扣取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学质量分每人次400分;对三级教学事故,扣取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学质量分每人次200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重庆交通大学教学违纪与教学事故处理暂行办法》(交大办〔2007〕5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交通大学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认定对照表
2.重庆交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表
重庆交通大学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认定对照表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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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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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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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堂
教
学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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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学过程中散布严重违反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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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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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导、胁迫学生提高课程网评成绩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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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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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缺课;未经批准擅自减少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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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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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内为3级,超过5分钟为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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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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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等变更学校教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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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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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调课但未及时通知学生,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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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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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不符合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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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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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教师上课既无教材(讲义、教案)又无课件且备课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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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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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布置作业、辅导、批改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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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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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严格执行“课堂教学的第一负责人应严格课堂管理”的规定,课堂秩序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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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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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践
教
学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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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教学计划安排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含实验、实习、实训、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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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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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队实习期间擅自离岗(造成不良影响3级,造成严重后果1-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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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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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内容、进程、环节等与教学计划不一致,影响教学效果或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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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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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改学生实践教学(含实验、实习、实训、设计等)报告、作业或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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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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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组织落实实验、实习、实训、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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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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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试
管
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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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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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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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命题严重出错(含试题中附答案),严重影响考试秩序与考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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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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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教学大纲命题,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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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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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时间或命题任务书规定提交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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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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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人员旷监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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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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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人员监考迟到(5分钟以内为3级,超过5分钟为2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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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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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监考人员擅自请他人代监考(造成不良影响为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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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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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人员不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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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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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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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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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人员未认真清点试卷,致使考生试卷遗失(国家级2级,校级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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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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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提交、保管已评阅完成的试卷或实践教学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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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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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绩
管
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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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根据试卷评阅或课程考核(含实践教学环节)实际情况,擅自更改、虚报、漏报学生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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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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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统分错误(出错率占教学班总人数6%-10%为3级,超过10%为2级,超过15%为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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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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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份试卷统分错误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学生课程合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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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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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学生课程成绩(含实践教学环节)并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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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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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超过规定时间登录或报送课程成绩并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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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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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学
管
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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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培养方案或教学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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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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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严格审查致使学生学历学位证书漏报、多报、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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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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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向学生出售教材(教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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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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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订、漏订教材,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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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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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违反教学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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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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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以上事故处理对象包含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
重庆交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表
事故责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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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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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人职务或职称(由所属单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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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教学事故具体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具体事故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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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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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单位意见(含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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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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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主管
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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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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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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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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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 本表适用于各级教学事故内容的填写,“教学事故具体内容”栏简要填写,详情可用附件说明。
2. 表中“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意见”仅限于一、二级事故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