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

重庆交通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检测实施办法(试行)

2017年07月17日 18:15作者:来源:院教学办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科毕业论文管理,加强大学生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杜绝弄虚作假、抄袭、非正常引用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毕业论文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手段,毕业论文检测工作对促进学生恪守学术规范和提高学术创新意识、保证毕业论文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检测对象为学校本科各专业(含辅修专业)毕业生的毕业论文。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毕业论文检测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自查由学院负责实施,抽查由教务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学院组织自查时,应根据本学院的毕业答辩安排,提前10天完成毕业论文的检测工作,并做好数据的汇总整理,及时将检测结果告知学生和指导教师,同时将本学院的自查结果于毕业答辩前周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教务处对各学院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照10%的比例进行抽查,各学院将被抽查的毕业论文电子稿汇总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实施检测,抽查结果在毕业答辩前两天反馈至各学院。  

第三章 检测结果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毕业论文检测结果认定,以毕业论文电子稿的核心内容检测相似比为标准,具体要求为:相似率≤30%的,视为通过毕业论文检测;相似率>30%的,视为未通过毕业论文检测。  

第八条在学院自查中,毕业论文未通过首次检测的,学生须及时修改完善并报学院进行二次检测,二次检测通过后学生方可参加毕业答辩,如果二次检测仍未通过,取消学生答辩资格,按延期毕业处理,当年毕业论文成绩记为不合格。  

第九条在教务处组织的抽查中,对未通过毕业论文检测的,取消学生答辩资格,按延期毕业处理,当年毕业论文成绩记为不合格。  

第十条 凡不按照规定提交毕业论文检测的学生,取消毕业答辩资格,按延期毕业处理,当年毕业论文成绩记为不合格。

第四章    

第十一条对在毕业论文检测开展过程中出现造假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一经查实,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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