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积极推进“按大类招生,宽口径培养”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切实做好我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根据《重庆交通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宋乾坤
副组长:张小锦、王其林
成 员:董志清、韩逢庆、林兴冬、谭远顺
秘 书:该年级辅导员
二、分流原则
1. 社会需求原则
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办学实际,合理进行专业布局,确定专业分流计划。
2. 个性发展原则
学院在学生专业志愿申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学生学业成绩、综合表现与个性化发展需求进行专业分流。
3. “三公”原则
学院对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方案、工作程序和分流结果等,及时面向学生公布,确保专业分流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分流依据
1. 分流专业
学院根据招生当年对外公布的招生大类所属本科专业进行专业分流。
2. 分流计划
专业分流当年,学院根据招生大类所属本科专业的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及专业发展情况,确定各专业的分流计划,报学校审批后公布。学院在执行学校批准的专业分流计划时,可根据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0%。
3. 学生志愿
学生根据自身兴趣爱好与职业规划,结合自己的学业情况,在招生大类所属本科专业内,填写分流志愿。处于休学状态的学生不参加当年专业分流。
4. 综合考核
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的主要依据是学生专业分流前按照大类培养方案所修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的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综合考核成绩由学生加权平均分(百分制)×0.9和奖励分(总分10分)组成。按照综合考核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以确定学生对专业的优先选择权。
5. 特别申请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经本人申请,学院组织专家面试并审核同意后可优先选择专业:
(1) 在学科竞赛、科技创新等学术科技活动中得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国家专利(重庆交通大学为第一单位)的;
(2) 以第一作者、重庆交通大学为第一单位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和SCI、EI、ISTP检索论文或参与撰写(有署名)学术专著(专著、编著或译著)的;
(3) 经考核学生确有专长的;
(4) 符合学校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
四、分流时间
1.大类招生专业实施“2+2”的人才培养模式,即学生用两年时间修读完成本学科大类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达到相关规定要求,于第五学期分流到相应专业继续学习。
2. 各系于第四学期开展专业分流工作,做好专业分流的政策解释与咨询工作。
五、分流程序
1. 指导学生选择专业。各系在大类培养过程中应加强对学生的专业教育,让学生充分了解该专业的发展和学生就业情况,指导学生填写专业分流志愿。特别申请者同时提交特别申请书和支撑材料。
2. 学院公示。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确定专业分流学生名单,并在学院公示。
3. 学校审批。专业分流学生名单经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学生专业分流确定后, 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
六、综合考核计分办法:
1. 学生已修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平均成绩(100分制)=∑(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2. 奖励分计分办法
获奖类别 |
获奖级别 |
总分值 |
加分值(分) |
学 术 竞 赛 类 |
单学科竞赛个人国际一、二、三等奖 |
10分 |
10 |
单学科竞赛个人亚洲一、二、三等奖 |
10、9、8 |
国家个人(团体排名前三)一等奖 |
10(7) |
国家个人(团体排名前三)二等奖 |
8(5) |
国家个人(团体排名前二)三等奖 |
6(4) |
市级个人(团体排名前二)一等奖 |
5(3) |
市级个人(团体排名前二)二等奖 |
4(2) |
市级个人(团体排名前二)三等奖 |
3(1) |
已批准的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 |
10 |
已批准的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发明人 |
6 |
已批准的外观专利第一发明人 |
2 |
小计 |
|
10分 |
|
学 术 论 文 类 |
国外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
6分 |
6 |
中文期刊(被检索)学术论文 |
6 |
中文核心期刊正刊(北大标准)发表学术论文 |
5 |
公开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
2 |
小计 |
|
6分 |
|
文体 艺术 及社 会工 作类 |
全国优秀个人 |
4分 |
4 |
市级优秀个人 |
3 |
文体项目国家个人(团体)一等奖 |
4(3) |
文体项目国家个人(团体)二等奖 |
3.5(2.5) |
文体项目国家个人(团体)三等奖 |
3(2) |
文体项目市级个人(团体)一等奖 |
2.5(1.5) |
文体项目市级个人(团体)二等奖 |
2(1) |
文体项目市级个人(团体)三等奖 |
1.5(0. 5) |
|
|
小计 |
|
4分 |
|
合计 |
20分 |
说明:1.表中刊物等级以本校科技处认定的刊物等级为准;
2.一项成果多次获奖时以最高分记一次;
3.团体赛奖励分各项目得分不得累加(以最高分记);
4.所获学术竞赛奖项包括:
美国数学模型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科技竞赛、全国大学生物理实验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中国大学生软件服务外包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嵌入式专题邀请赛、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物流设计大赛、全国周培源大学生力学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大学生智能车竞赛、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全国大学生交通科技大赛、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创新创意 创业”挑战赛、全国水利创新设计大赛。其中全国水利创新设计竞赛奖参照市级团体奖计算(不分排名)特等奖按一等奖计,其余类推。
竞赛奖项如有争议,以本校团委、科技处、教务处认定为准。
七、附则
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数学与统计学院负责解释。
2. 特殊情况由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讨论决定。